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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NCC认证标志有什么要求

NCC认证
标志要求

1. 应以适当比例大小标贴或印铸于设备本体位置上,无最大/最小尺寸规定,以清晰为原则。     

2. NCC标志连同审验合格号码,应依规定附加于产品上,标志清晰颜色单一,加上认证号NCC标志须清楚、容易辨识。

警语或标示要求

(器材本体、使用手册、外包装盒等应遵守下列标示要求)

1.应于本体明显处标示审验合格标签或符合性声明标签及其型号,并于包装盒标示主管机关标章。最终产品应于本体明显处标示非随插即用射频模组(组件)之审验合格标签及最终产品型号,并于包装盒标示主管机关标章,始得贩卖。

2.依主管机关或相关技术规范规定于指定位置标示正体中文警语。

3. 经授权使用射频模组(组件)之审验合格标签者,应于最终产品说明书及包装盒提供充分与正确之资讯。

4. 于网际网路贩卖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者,应于该网际网路网页标示其型号及审验合格标签或符合性声明标签资讯。但最终产品得仅标示其型号及其组装之非随插即用射频模组(组件)之审验合格标签资讯。

5. 使用手册应标示下列资讯:

(1) 取得审验证明之低功率射频器材,非经核准,公司、商号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变更频率、

加大功率或变更原设计之特性及功能。低功率射频器材之使用不得影响飞航安全及干扰

合法通信;经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用,并改善至无干扰时方得继续使用。前述

合法通信,指依电信管理法规定作业之无线电通信。低功率射频器材须忍受合法通信或

工业、科学及医疗用电波辐射性电机设备之干扰。

 特殊记载事项

1. 取得审验证明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或非随插即用射频模组(组件),变更原申请者、厂牌、型号、硬体、射频功能、外观、颜色、材质、电源供应方式、配件或天线时,除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应重新申请审验。

2.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或非随插即用射频模组(组件)之取得审验证明者,于相关技术规范修正,并限期重新申请审验时,应申请重新审验,并得使用原审验合格标签或符合性声明标签。未依规定重新审验者,原验证机关(构)得废止其审验证明。

3.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符合性声明证明或简易符合性声明证明者,应妥善保管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或非随插即用射频模组(组件)、外接电源、配件、外接天线、与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相符之测试治具及与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测试软体至该器材停止生产或停止输入后五年。但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或非随插即用射频模组(组件) 于一般正常使用时未使用外接电源、配件、外接天线或测试时未使用测试治具、测试软体,得无须保管外接电源、配件、外接天线、测试治具或测试软体。

4.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符合性声明证明者授权他人于同厂牌同型号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或射频模组(组件)使用审验合格标签或符合性声明标签,应由取得审验证明者于本会指定位置登录。

5. 以取得审验证明之完全射频模组(组件)组装成完全最终产品后,取得该完全射频模组(组件)之审验证明者,应于该完全最终产品贩卖前,检附标注完全最终产品厂牌、型号及外观照片之电子档案,向原验证机关(构)登录;以完全射频模组(组件)取得审验证明者,授权他人使用其审验合格标签,于完全射频模组(组件)组装成完全最终产品后,取得该完全射频模组(组件)之审验证明者应检附标注完全最终产品厂牌、型号及外观照片之电子档案,向原验证机关(构)登录。